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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期及代通知金問題, 遺散費問題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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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前2天通知我,因生意不好,叫我做到年底.(因公司只得我同佢2個人)即係得我1個員工.咁係咪比左通知期我.我問題勞工處通知期最多都係1個月通知.即係我做多1個月就可以走.我想知老闆不是即日叫我走,咁佢係咪想1個月代通知金(補水)都慳返?我仲可以幫佢做多1個月野.想知道勞工法例係咪可以老闆用通知期代替通知金架.另外我仲有13日既有薪假未放.佢係咪要比返錢我同比我放假.但我問勞工處佢又話假期又唔可以係通知期內扣.即我一定要同佢做多一個月野?仲有遺散費的問題,因我做了over5年.遺散費條式係點計.同埋老闆係咪可以用佢幫我供強積金既供款來抵銷架.實際情形又係點計架....顯示更多老闆前2天通知我,因生意不好,叫我做到年底.(因公司只得我同佢2個人)即係得我1個員工.咁係咪比左通知期我.我問題勞工處通知期最多都係1個月通知.即係我做多1個月就可以走.我想知老闆不是即日叫我走,咁佢係咪想1個月代通知金(補水)都慳返?我仲可以幫佢做多1個月野.想知道勞工法例係咪可以老闆用通知期代替通知金架.另外我仲有13日既有薪假未放.佢係咪要比返錢我同比我放假.但我問勞工處佢又話假期又唔可以係通知期內扣.即我一定要同佢做多一個月野?仲有遺散費的問題,因我做了over5年.遺散費條式係點計.同埋老闆係咪可以用佢幫我供強積金既供款來抵銷架.實際情形又係點計架.咁如我走果時計左遺散費是3萬.咁我係咪可以真係拿返3萬走先?請知道的朋友及曾被遺散的朋友講一講比我知.謝.




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只要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就可以了,只有在未能給予對方足夠通知期才須要補償對方足夠代通知金。通知期法例規定是一個月,除非僱主有另定通知期日數於僱員受聘時已通知僱員,而且另定通知期的日數必須不少於7天才會被法例承認有效。現今僱主已給予你足夠通知期,是無責任再給你代通知金。 ~~參考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 第八章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08.pdf 通知期開始後是不容許僱員放有薪年假的,僱員離職時乃有年假未放的話,僱主只須給予年假工資僱員就可以了,不必再讓僱員放假。僱主欠你13天年假就只須於你最後一期糧多給你13天工資就可以了。 你可以不必做滿通知期的,只要補償僱主代通知金就可以了,即走就得補償僱主一個月工資作代通知金就可以了。 ~~參考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 第四章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04.pdf (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的內容) 遣散費的計算程式:年資 x 2/3月薪 年資必須2年或以上才夠資格領取遣散費,年資的餘數可按比例計算,例如做了5年另3日就會是5+3/365年; 月薪僱員可選擇以離職時月薪或過去12個月平均月薪計算,如果月薪超過$ 22,500,都只能算作月薪$ 22,500。 ~~參考《僱傭條例》簡明指南 第十章http://www.labour.gov.hk/tc/public/pdf/wcp/ConciseGuide/10.pdf 如果計算出你可得遣散費3萬,僱主就得給你3萬元作遣散費,憑支付遣散費的記錄,僱主可申請於你的強積金戶口該僱主供款部份中取回3萬元。 ~~參考積金局網頁http://www.mpfa.org.hk/tc_chi/quicklinks/quicklinks_faqs/quicklinks_faqs_emers.html#28 (僱主常見問題第28)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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